115年度士簡字第557號
原 告 凱歐蘿數位多媒體有限公司
被 告 小鳥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徐惇瑜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承攬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確認
兩造間簽訂之「0000-00-00月KOYORI小鳥飾品-Google投廣宣傳合約」不存在,及依
民法第507條規定請求賠償損害新臺幣151,966元,原告
起訴狀固列
被告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巷0號,
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,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桃園市楊梅區,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