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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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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15 年度士簡字第 89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電信費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士簡字第890號
原      告 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王鈺喬  
訴訟代理人  理勤孝  
被      告  李明忠  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法院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。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,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,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  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,1500 元(第一審裁判費)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8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  張明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8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如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