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士簡字第949號
原 告 譚業桂
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不經
言詞辯論,判決如下: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原告之訴,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未曾向
被告申請信用卡,而其經扣押之帳戶存款係他人款項,
非其所有財產,請求撤銷115年度司執字第76355號
強制執行事件等語。
惟查,本院民事執行處現無
上開案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,亦查無
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本院乙情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
可稽。本件既無被告求為撤銷之強制執行事件存在,依其情形亦無從補正,則原告之訴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,
爰依
旨揭規定,
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2項第1款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。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