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士補字第103號
原 告 久竹室內設計有限公司
被 告 安那泰迪開發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,預備合併之訴,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,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,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,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
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、第二項為:「先位被告安那泰迪開發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工程保固金新臺幣(下同)24624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」、「如鈞院認定系爭工程保固金未回歸先位被告帳戶,則請求備位被告林雅明返還前揭工程保固金24624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」,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,揆諸前揭之說明,應以前開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核定之,則以前開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624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