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士補字第172號
原 告 李炳燦
被 告 王弘樺
寬大起重有限公司
被 告 新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章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4,4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
本件就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
抗告,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