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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15 年度士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房屋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5年度士補字第42號
原 告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李建成
訴訟代理人
曾柏翰
謝昀叡
上列原告與
被告
家林家榆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6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49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
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儀
以上為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
陳詩為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