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3年度士小字第114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冠晴國際服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孟暖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波拉貝爾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2 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一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,經本院以裁定限令
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
年5 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二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,第95條,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陳介源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