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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93 年度士小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3年度士小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晴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孟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波拉貝爾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2 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一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二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,第95條,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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