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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98 年度士簡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士簡字第115號 原   告 御邸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勇偉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      周志安律師 被   告 黃 天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兩造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 號給付 業績獎金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裁 判之先決問題,經於98年5 月19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 止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,有該事件民事判決在卷可稽。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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