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15號
原 告 御邸家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勇偉
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
律師
周志安律師
被 告 黃 天
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
兩造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
勞訴字第7 號給付
業績獎金等事件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
裁
判之先決問題,經於98年5 月19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
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,有該事件民事判決在卷
可稽。
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陳介源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范煥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