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28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藍秀梅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講義堂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
代理人 林獻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牆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00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玖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(2.67㎡
×34800 元)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鄭雅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