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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0 年度新救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0年度新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許瑞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巨東儲業有限公司、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法解僱期間之工資職災損害賠償慰撫 金、醫療費等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,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之聲請 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職 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。另按當事 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,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於民國100年2月4日於奇美電子加班時因工 廠環境設備不良及人事主管指導不當,致生職災災害,支出 醫療費用及後續醫療費用之出,及於同年2月底經非法解僱 請求訴訟救助事件,業據提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收據、診斷證明書及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、勞工保險局 函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書函為憑,並查聲請 人99年度財產僅有8900元之收入,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。 三、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,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台南市○市區○ ○路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東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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