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0年度新救字第10號
聲 請 人 許瑞麟
上列
聲請人因與巨東儲業有限公司、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
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及
非法解僱
期間之工資
暨職災
損害賠償慰撫
金、醫療費等事件,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,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之聲請
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職
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勞資爭議處理
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
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
裁判費之二分之一。另按
當事
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
救助,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主張於民國100年2月4日於奇美電子加班時因工
廠環境設備不良及人事主管指導不當,致生職災災害,支出
醫療費用及後續醫療費用之出,及於同年2月底經非法解僱
請求訴訟救助事件,
業據提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
收據、診斷證明書及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、勞工保險局
函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書函為憑,並查聲請
人99年度財產僅有8900元之收入,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
得調件明細表在卷
可按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,其聲請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曾鴻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台南市○市區○
○路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葉東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