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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0 年度新救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0年度新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鄭家和 代 理 人 黃郁婷律師 相 對 人 祿將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;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 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,其提起之給付資遣費事件,符合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扶助者無資力之認定標準,而由該基金會 台南分會審核通過,准予法律扶助在案,上開訴訟事件 之訴訟費用,提起本件聲請乙節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,核與上開規定 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8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東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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