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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0 年度新簡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黃金宗 法定代理人 王清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山農業肥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366,43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,9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○○ 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 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東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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