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187號
上 訴 人 黃金宗
法定
代理人 王清興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山農業肥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366,432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5,9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○○
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曾鴻銘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
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葉東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