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0 年度新簡字第 37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新簡字第378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普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泰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      黃郁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為 第一審之判決後,被告聲請就訴訟費用部分為補充判決,本院補 充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2項關於訴訟費用之判決「本訴訴訟費用新臺幣 77210元由原告負擔。」,經補充後應以「本訴訴訟費用新臺幣 82210元由原告負擔。」代之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,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漏未陳報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前 往現場辦理初勘費用新臺幣(下同)5000元,有臺灣省土木 技師公會函、繳費收據及統一發票等各1份可憑,故聲請補 充判決等語。 三、經查,觀諸上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前公會函、繳費收據及 統一發票所載,聲請人確已預繳初勘費用5000元無疑。但因 聲請人漏未陳報該筆費用,致本院就該部分之訴訟費用未能 審酌,僅審酌裁判費用2210元及鑑定費75000元之部分,就 脫漏之初勘費用5000元部分自應以判決補充之。故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,故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瑞泰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