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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1 年度新小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小字第230號 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被   告 宗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31日上午11時58分,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瑞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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