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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1 年度新小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小字第460號 原  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蔡委廷 被   告 謝曜徽 訴訟代理人 李宗勳 被   告 益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榮 訴訟代理人 李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 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東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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