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1年度新小字第460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兼好克彥
訴訟代理人 蔡委廷
被 告 謝曜徽
訴訟代理人 李宗勳
被 告 益詳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坤榮
訴訟代理人 李宗勳
上列
當事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
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夏明宇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葉東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