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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1 年度新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1年度新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裴黃海 相 對 人 盟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履行協議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且顯無勝訴之望者,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,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,若 聲請人提起之訴訟已經撤回或視為撤回,因已無訴訟事件之 存在,即顯無勝訴之望,亦無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,法院應 裁定駁回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雖對本院101年度新小字第115號履行協議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,但聲請人於上開事件中因連續二次未到庭,業 經依法視為撤回訴訟,有本院101年度新小字第115號卷宗可 參,既已無訴訟事件之存在,自顯無勝訴之望,本院應予以 裁定駁回,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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