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1年度新救字第1號
聲 請 人 裴黃海
相 對 人 盟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瑞良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履行協議事件,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且
非顯無勝訴之望者,依
民事訴訟法第107條,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,
惟若
聲請人提起之訴訟已經撤回或視為撤回,因已無訴訟事件之
存在,即顯無勝訴之望,亦無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,法院應
裁定駁回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雖對本院101年度新小字第115號履行協議事件聲
請訴訟救助,但聲請人於
上開事件中因連續二次未到庭,業
經依法視為撤回訴訟,有本院101年度新小字第115號卷宗
可
參,既已無訴訟事件之存在,自顯無勝訴之望,本院應
予以
裁定駁回,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彭振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劉瑞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