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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2 年度新小字第 436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原   告   雙子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寶 被   告 簡意森       鄭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436號給付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 102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︰   法 官 曾仁勇   書記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劉瑞泰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 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 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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