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2年度新小字第447號
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佳琳
訴訟代理人 許家豪
何宜哲
被 告 鈺堂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貴興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依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所核發南院勤一○二司
執良字第三九五四四號
執行命令,於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陸拾伍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
暨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
執行費用新
臺幣貳佰玖拾捌元之範圍內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
至
上開命令失效為止,按月將黃鐘德每月應領各項勞務
報酬三分
之一給付原告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
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
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㈠訴外人黃鐘德為
擔保債權,於民國101年1月18日簽發面額新
臺幣(下同)49020元、
遲延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、
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
本票1紙交付原告。
詎到期日提示票據
,黃鐘德僅部分清償,原告為保全債權,經聲請臺灣板橋(
即新北)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確定在案。
㈡102年5月間,原告查得黃鐘德受雇於被告公司,
旋依
強制執
行法相關規定,就黃鐘德對被告之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,
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39544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,並於
102年5月30日送達移轉命令,然被告接獲執行命令後無意履
行,為此,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。
㈢
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請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
陳述。
四、得
心證之理由:
㈠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民事裁定、
裁定確定證明書、本票、
扣押命令、移轉命令等影本為證,
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
供本院
參酌,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,自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
真實。
㈡執行法院得詢問
債權人意見,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,或將該
債權移轉於債權人;
第三人不承認
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
權之存在,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
由時,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,提出書狀,向執行
法院聲明
異議,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、第119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又
上訴人起訴係基於執行法院所發72年執字第
1273號執行命令末後第(三)項記載:「前項金額准予移轉
與債權人等。」該債權既已移轉與
上訴人,上訴人自得以請
求被上訴人向自己給付,不發生代償問題;執行法院依強制
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所發之移轉命令,於送達第三人時,債
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即移轉於債權人,債務人因而喪
失其債權,債權人之債權
乃受清償(最高法院73
台上2062號
判決、最高法院72台上3982號判決
參照)。
經查:
⒈查黃鐘德於101年5月21日起經被告申報加保勞工保險,
迄今
尚未申報退保,且其投保薪資102年4月1日以前為18780元,
102年4月1日則調整為19200元,業經本院依職權函調勞工保
險局投保資料,有勞保局黃鐘德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查詢資料在卷
可按。
⒉而黃鐘德對被告之每月3分之1薪津債權,業經本院民事執行
處於102年5月6日發禁止處分之扣押命令,並於102年5月24
日發債權移轉命令予原告,經被告收受送達,是本件黃鐘德
對被告之每月3分之1薪津債權,業經移轉於原告。
是以,執
行法院已向被告發移轉命令時,債務人即黃鐘德對被告之債
權已移轉於原告,原告即
非不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
,於被告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原告給付時,直接起訴請求被告
給付。
系爭移轉命令已對被告發生效力,則被告即負有依系
爭移轉命令清償原告所取得黃鐘德對被告薪資債權之義務。
㈢從而,原告依系爭移轉命令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
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
小額訴訟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
裁判時,應確定其費用額,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,此外,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,
故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六、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0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結論:本件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436 條
之19第1項、第436條之20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
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
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
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劉瑞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