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新勞簡字第2號
上訴人即原告 鄭進興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敬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,000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4,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○○號)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夏明宇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
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孫鈴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