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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3 年度新小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小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被告 江達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何成秀 被上訴人即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吳鉉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1500元,經本院以裁 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 國103年4月1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二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5 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 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鈴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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