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新小字第120號
上訴人即
被告 江達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成秀
被
上訴人即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吳鉉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03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1500元,經本院以裁
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
國103年4月1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二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5
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夏明宇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
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孫鈴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