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新小調字第65號
聲 請 人 烤友社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湘婷
訴訟代理人 鍾有能
相 對 人 葉義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定有明文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
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亦為同法第28
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相對人葉義煌之
住所地在南投縣○里鎮○○路○○號,
此據
聲請人提出
戶籍謄本1份在卷
可稽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第1項規定,即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
轄,
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
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劉瑞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