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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3 年度新小調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新小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烤友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湘婷 訴訟代理人 鍾有能 相 對 人 葉義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定有明文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亦為同法第28 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相對人葉義煌之住所地在南投縣○里鎮○○路○○號, 此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規定,即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 轄,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瑞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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