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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3 年度新簡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3年度新簡字第7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星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足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榮淼即川興機械加工廠間請求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,0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2,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 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鈴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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