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77號
上訴人即
被告 星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足芬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榮淼即川興機械加工廠間請求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臺幣2,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夏明宇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
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孫鈴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