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178號
上 訴 人 禾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恭維
被
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上列
當事人間104年度新簡字第178號請求代位
分割遺產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上訴,僅有上訴權人始得為之。又提起上訴,如逾
上
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,前開規定對於
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
裁判提
起上訴,亦
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所謂當事人者,
乃民事訴訟之主體
,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請求保護私權之人及其
相對人也。
二、
經查,本院104年度新簡字第178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
原告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
被告為嚴俊麟、鄭
恭雄、鄭嫊馨、錢翰樵,
參照上開說明,應僅
渠等有上訴權
,
本件上訴人禾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既
非本件訴訟當事人,
自非上訴權人,其於104年9月14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,
於
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1項、第78條規
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
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
右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蘇豐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