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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4 年度新簡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代位分割遺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禾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恭維 被上訴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新簡字第178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上訴,僅有上訴權人始得為之。又提起上訴,如逾上 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,前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 起上訴,亦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所謂當事人者,民事訴訟之主體 ,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請求保護私權之人及其相對人也。 二、經查,本院104年度新簡字第178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 原告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被告為嚴俊麟、鄭 恭雄、鄭嫊馨、錢翰樵,參照上開說明,應僅等有上訴權 ,本件上訴人禾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既本件訴訟當事人, 自非上訴權人,其於104年9月14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,於 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1項、第78條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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