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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4 年度新簡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珠即秀秀鐵材行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 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000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豐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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