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19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瑞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珠即秀秀鐵材行間請求確認票據
債權
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
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000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2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
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蘇豐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