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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4 年度新簡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34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郭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7,20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○○號)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 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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