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344號
上訴人即
被告 郭志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7,200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4,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○○號)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夏明宇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
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任婉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