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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4 年度新簡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不當得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366號 原   告 温金源 被   告 上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昶欣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昌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所為 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上均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 號「00000000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00000000號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具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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