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366號
原 告 温金源
被 告 上均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昶欣
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
律師
複 代理人 謝昌育律師
上列
聲請人間請求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所為
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上均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
號「00000000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00000000號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葉淑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具
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任婉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