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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4 年度新簡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436號 原  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被   告 吳華宗       升志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村霖 被   告 吳芝瑩即鴻升環保企業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      高華陽律師       曾獻賜律師       詹秉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2日上午9時46分,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豐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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