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436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志佶
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
被 告 吳華宗
升志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鄭村霖
被 告 吳芝瑩即鴻升環保企業行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
律師
高華陽律師
曾獻賜律師
詹秉達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2日上午9時46分,
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
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蘇豐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