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436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志佶
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
被 告 吳芝瑩即鴻升環保企業行
吳華宗即鴻升環保企業行
升志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村霖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高華陽
律師
曾獻賜律師
詹秉達律師
蔡文斌律師
上 一 人
複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6日所為
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「被告吳芝瑩、吳華宗即鴻升
環保企業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吳芝瑩、吳華宗即鴻升環保企業行應
連帶給
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
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蘇豐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