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新勞簡字第4號
原 告 石賴麗珠
訴訟
代理人 石明仁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洪石焦琴間請求給付
資
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000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
新市簡易庭 法 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蘇豐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