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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5 年度新勞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勞簡字第4號 原   告 石賴麗珠 訴訟代理人 石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洪石焦琴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000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豐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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