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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5 年度新小字第 156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新小字第156號 原   告 中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秋鴻 訴訟代理人 王鵬程 被   告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新小字第156號給付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 105年4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   法   官 曾仁勇   書 記 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柒拾參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蘇豐展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蘇豐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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