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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5 年度新小字第 31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新小字第317號 原  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  告 加拓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核發之 南院崑一O五司執當字第二三三五七號執行命令,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四月起至訴外人羅建輝離職之日止,在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 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,並賠償 執行費用之範圍內,按月給付原告在訴外人羅建輝每月得向被告 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(包括薪津、獎金、津貼、補助費、研究費 …等在內)之三分之一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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