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05年度新小字第317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寶生
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
被 告 加拓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慧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
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核發之
南院崑一O五司執當字第二三三五七號
執行命令,自民國一百零
五年四月起至訴外人羅建輝離職之日止,在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
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
三十一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,並賠償
執行費用之範圍內,按月給付原告在訴外人羅建輝每月得向被告
支領之各項薪資
債權(包括薪津、獎金、津貼、補助費、研究費
…等在內)之三分之一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夏明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
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
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
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任婉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