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新救字第5號
聲 請 人 李睿晟
相 對 人 東風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件,
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件,聲請人無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,且
非顯無勝訴之望,提出勞資爭議筆錄及
存證信
函以為釋明,聲請訴訟救助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8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夏明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任婉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