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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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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5 年度新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5年度新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睿晟 相 對 人 東風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聲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提出勞資爭議筆錄及存證信 函以為釋明,聲請訴訟救助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8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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