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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5 年度新簡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黃火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隆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9,934元(即 上訴人敗訴部分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800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豐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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