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5 年度新簡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新簡字第68號 原   告 松立欣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基超 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律師 被   告 驛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, 票面金額新臺幣(下同)64萬元,詎原告屆期向付款銀行提 示,竟因存款不足理由遭退票,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據 其異議狀抗辯略以:原告請求顯無理由,被告不同意給付等 語。 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 ㈠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紙為證,核與所述情節相符,而被告僅以異議狀空言抗辯原 告請求顯無理由云云,既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主張, 亦未提出任何有利證物以供本院參酌,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 果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支票發票人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;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 年利6釐計算,票據法第5條第1項、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。從而,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64萬元,及自提示日即10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訴訟費用為6940元(即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),應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,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 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七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、第389條第 1項第3款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提 示 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即利息起算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1 │驛壙企業有限公司│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│ 104年11月30日│ 640000元 │AE0000000 │104年11月30日 │ │ │ │ 永康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