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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5 年度新簡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押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5年度新簡字第90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亮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勇 兼反訴被告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      蔡麗珠律師       鄭家豪律師       蘇榕芝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求美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押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 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,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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