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90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亮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志勇
兼
反訴被告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
律師
蔡麗珠律師
鄭家豪律師
蘇榕芝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求美工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
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
押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
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,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任婉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