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9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
暨反訴被告 亮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志勇
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暨
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暨
反訴原告求美
工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
押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本訴暨反訴判決均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
本件本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拾伍
萬玖仟貳佰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肆仟壹佰肆拾元;反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玖仟肆佰叁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
伍佰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7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葉淑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任婉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