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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5 年度新簡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押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5年度新簡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反訴被告 亮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求美 工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押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本訴暨反訴判決均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 訴,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拾伍 萬玖仟貳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壹佰肆拾元;反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玖仟肆佰叁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 伍佰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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