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93號
原 告 松立欣機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基超
訴訟代理人 許倍甄
劉燕萍
律師
被 告 驛壙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豐邦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1日上午9時40分許
,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
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蘇豐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