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
原 告 陳嘉宏
上列原告與
被告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、李祖嘉間請求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(設台南市○市區○○路○○號
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葉淑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任婉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