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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5 年度新簡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原   告 陳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、李祖嘉間請求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。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(設台南市○市區○○路○○號 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9  月  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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