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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6 年度新救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6年度新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林珊 相 對 人 富揚眼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芳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失業給付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家境貧寒領有中低收入證明,且需扶 養受傷失業之配偶及視障之未成年子女,而無資力支出裁判 費,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 三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中低收入戶,且105年度僅有薪資所得 64,673元,名下並無其他任何財產等情,有臺南市安南區中 低收入戶證明書及105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附 卷足憑,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薪資僅有數萬元所得,而名下 並無其他財產,且需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,應認聲請人無法 支應其基本生活之需要,顯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。又本 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,有民事起訴狀附於105年度新勞 簡調字第11號卷可稽,其聲請訴訟救助,核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 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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