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新救字第7號
聲 請 人 吳林珊
相 對 人 富揚眼鏡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芳嫈
上列
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失業給付事件,聲請人聲請
訴
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家境貧寒領有中低收入證明,且需扶
養受傷失業之配偶及視障之未成年子女,而無資力支出
裁判
費,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
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中低收入戶,且105年度僅有薪資所得
64,673元,名下並無其他任何財產
等情,有臺南市安南區中
低收入戶證明書及105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附
卷
足憑,本院審酌聲請人
上開薪資僅有數萬元所得,而名下
並無其他財產,且需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,應認聲請人無法
支應其基本生活之需要,顯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。又本
件聲請人
非顯無勝訴之望,有民事
起訴狀附於105年度新勞
簡調字第11號卷
可稽,其聲請訴訟救助,
核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四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葉淑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任婉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