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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6 年度新簡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福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樺建設有限公司、洪榮章、洪堂益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 參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,應徵上訴費用伍仟壹佰叁拾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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