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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6 年度新簡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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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  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興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87,33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,6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市區 ○○路○○號)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6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6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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