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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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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6 年度新簡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補助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92號 原  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   告 一新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,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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