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6 年度新簡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379號 原   告 昇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友 送達代收人 黃文意 被   告 共好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玲 訴訟代理人 柯宗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;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 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判費,本院遂於民國106年9月12日 通知原告於文到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610元,逾 期即駁回其訴,該通知並於106年9月14日合法送達,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等件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規定,其所為起訴,自於法不合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