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379號
原 告 昇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國友
送達代收人 黃文意
被 告 共好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美玲
訴訟代理人 柯宗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
正,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;
上開規定於
簡易訴訟程序亦有
適用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
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判費,本院遂於民國106年9月12日
通知原告於文到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610元,逾
期即駁回其訴,該通知並於106年9月14日合法送達,然原告
迄今仍未補繳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
等件在卷
可稽,
揆諸前揭規定,其所為起訴,自
於法不合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葉淑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任婉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