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6 年度新簡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徐國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碧華、林鈺熏、謝明河、江敏志、林宜 慶、張杏敏、謝萬雄、王清義、王美疑、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 公司、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、浩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、買 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、周鶴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2月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9,035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5,9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豐展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