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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6 年度新簡調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新簡調字第426號 原   告 幸福空間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曉儀 被   告 劉志浩       劉寧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志浩、劉寧嘉等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原告起 訴主張被告劉寧嘉向伊承租門牌號碼為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 ○○○巷○○弄○○號之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,邀同被告劉志浩為連帶 保證人,被告違反租賃契約第7條第1項不得飼養寵物約定,經原 告以存證信函終止租約,然遭被告拒絕收受,是以本件起訴狀繕 本送達為終止租約意思表示之送達,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 ,而系爭房屋106年度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356,8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○○號)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9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9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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