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新小字第107號
原 告 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映誠
訴訟代理人 陳偉傑
被 告 陳妍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五之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
幣(下同)38,557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嗣於本院審理中,陳明上述賠
償金額被告應於點交日即106年12月3日起1個月內給付,因
而變更利息起算日為107年1月3日,核為
訴之聲明之減縮,
參照首揭法條規定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
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
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三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前向原告承租台南女院館南三館A202房
間,嗣被告於106年11月30日辦理遷出,
兩造於同年12月3日
點交遷讓
上開房間,並就被告應賠償房屋遷出確認單及設備
點交單上
所載維修上開房屋設備費用37,820元、清潔費1,50
0 元、106年4月至11月之水電費3,637元,共計42,957元達
成和解,並約定被告應於點交後1個月內賠償上開金額,
惟
被告僅給付4,400元,尚欠38,557元未清償。爰依和解契約
之
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
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
。
四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
辯。
五、得
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
業據其提出台南女院館住戶遷出確認
單、設備點交表、設備維修報價單、冷氣維修報價單、清潔
估價單、墊扣房客款項明細表各1紙為證,
核與原告所述大
致相符,且該遷出確認單之「住戶確認金額簽名」、「簽名
確認」欄位均有被告之簽名,而被告就原告上述主張並未於
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陳述或聲
明,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,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(二)按稱和解者,謂當事人約定,互相讓步,以終止爭執或防止
爭執發生之契約;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
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,
民法第736條、第73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既於上開遷出確認單簽名,而與
原告間約定由被告賠償上述金額以解決該屋內設備毀損所造
成之爭執,原告並同意寬限賠償期限,是兩造顯然對該紛爭
部分均有讓步,並以此終止原有爭執,是該契約應可定性為
和解契約。依上開規定,被告應即同意按上述約定之金額賠
償原告,本院不再介入審視原列損毀修繕金額是否正確或應
扣除折舊等問題。又上開和解條件被告僅給付4,400元後即
未再給付,尚欠38,557元未清償,業已論述如前,是原告請
求被告給付38,557元,應屬有據。
(三)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
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
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
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第
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兩造約定被
告應於點交日即106年12月3日起1個月內給付上開賠償金額
,被告至遲應於107年1月2日前給付完畢,惟被告僅給付4,4
00元後即未依約清償,已如前述,是原告請求自107年1月3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。從
而,原告本於和解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
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六、末按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;
小額訴訟,法院為訴
訟費用之
裁判時,應確定其費用額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
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,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
。
七、又本件
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小額訴訟事件,
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
依職
權宣告假執行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436條之19第1
項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李音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蘇豐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