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新小字第490號
原 告 鷹萬體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玫玲
訴訟代理人 劉幸眞
被 告 博迪創意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慶璋
上列
當事人間107年度新小字第490號給付租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
107年12月28日中午1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
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︰
法 官 李音儀
書記官 蘇豐展
朗讀
案由兩造未到。
法官朗讀
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
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書 記 官 蘇豐展
法 官 李音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書 記 官 蘇豐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