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7 年度新小字第 490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     107年度新小字第490號 原   告 鷹萬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玫玲 訴訟代理人 劉幸眞 被   告 博迪創意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璋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新小字第490號給付租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8日中午1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︰   法 官 李音儀   書記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蘇豐展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蘇豐展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