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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7 年度新簡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新簡字第43號 原   告 伍政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總 被   告 洪裕順(現於臺南監獄台南看守所執行中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被告後始具狀向本 院陳報其已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入監服刑,本院原送達之 戶籍地之送達不合法,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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