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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7 年度新簡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廷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倚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 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2, 7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4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豐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