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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市簡易庭 107 年度新簡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新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臺南市新化 區農會、旭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、許軒豪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3,450元,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2,9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6  月  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6  月  1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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