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6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褚丹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臺南市新化
區農會、旭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、許軒豪間請求
分配表異議之訴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3,450元,應徵
上訴審
裁判費2,9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葉淑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任婉筠